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一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占用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