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不低于省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遵循就近便利、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科学规划布局。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