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Not yet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