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