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种子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开展种子科普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