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具有人才、技术等优势的种子企业发展,培育具有资源、品种优势的特色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扶持种子企业扩大规模,支持优势种子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提高竞争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