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种子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