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种子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