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转基因种子的监督管理。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推广转基因种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