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