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