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种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种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种子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