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尚未生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