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在本省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当撤销审定,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五)审定十年以上没有推广面积的;
(六)品种权人自愿撤销其授权品种审定,或者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其品种审定申请者自愿撤销审定的;
(七)按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撤销审定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