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申请本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三十日内报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

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在相应生态区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申请本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三十日内报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

品种试验、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