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第十九条尚未生效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品种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申请品种审定的,申请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品种标准样品。省级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