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第十八条尚未生效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新品种,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质性派生品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