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研投入,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性育种自主研发与科技创新;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组建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开展创新合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