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第十五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研投入,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性育种自主研发与科技创新;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组建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开展创新合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