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四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子企业开展种质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利用,建立和完善种质资源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体系,加强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保护监测、鉴定评价和创制应用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