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登记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第十六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健全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完善项目立项和管理机制,聚焦培育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地方特色作物等突破性品种,组织实施育种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