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调查评估、法律援助等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