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以及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询问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是否有未成年人需要委托照护或者临时监护,并及时提供帮助。
在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主动询问被救援对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存在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民政主管部门通报;存在与未成年人失散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失散地的公安机关通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