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确保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保密,按照各自职责对未成年人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应当对被封存的记录情况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