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积极推动家校、家园协作,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并及时沟通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情绪、学业状况、行为表现和身心发展等情况,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