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展法治教育,培育学生法治观念。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等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学校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法治副校长或者校外法治辅导员工作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