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幼儿园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