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部门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