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