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村(居)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