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