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和韧性城市建设,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统筹建设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推进应急抢险救灾装备及物资前置储备,提高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园林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大型社会活动承办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