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调整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