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处理规划和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城市排水设施,保证井(沟)盖符合规范要求、管网完整通畅、泵站完好,运行正常。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