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