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爱国卫生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