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拒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