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对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或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不力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