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