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有关单位对监督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爱国卫生活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