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学校、商场(店)、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消杀设施,指定专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