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可以委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