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一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可以委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