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鼠、蚊、蝇、蟑螂、蚤等病媒生物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治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消灭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专项治理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