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促进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吸烟(含电子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烟职责:(一)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四)及时对吸烟者予以劝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