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促进第二十五条有效倡导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一)文明用餐,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二)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三)自觉排队,文明礼让;(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行、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五)使用环保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六)文明养宠,保持宠物健康卫生;(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