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倡导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

(二)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应当遮掩口鼻;

(三)自觉排队,文明礼让;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行、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出行方式;

(五)使用环保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六)文明养宠,保持宠物健康卫生;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