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职工健康管理,组织职工参加健身活动。鼓励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