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心理辅导室(咨询室),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科学指导学生有效防控近视、肥胖、龋齿、脊柱侧弯等疾病,全面提高学生健康素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