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商场、宾馆、机场、车站、公园、影剧院、图书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应当通过新媒体、互联网、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并适时更新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