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收容所、屠宰场等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及清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