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操作规程,保持经营场所清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定期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