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集)贸市场、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公园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有效改善厕所环境卫生;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逐步扩大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