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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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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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