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